综合类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细则(试行)
(2007年2月14日沪公发[2007]51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人员的服务与管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居住证件的办理,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理细则。
第二条 (受理机构)
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居住在本辖区内临时类、从业类、投靠类、就读类来沪人员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
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按规定发放。
第三条 (办证原则)
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应由来沪人员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在本市住宿的证明办理。未成年人可持本人原籍地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和在本市住宿的证明办理。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应由来沪人员本人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第四条 (身份核实)
来沪人员在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居住证受理点应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确认无误的身份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审核中发现有嫌疑的,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派出所核查。
发现来沪人员无居民身份证件的,应当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派出所核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嫌疑人员和无身份证件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比对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居住证受理点。
第二章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
第五条 (适用范围)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临时居住的证明和办理就业等其它事项的凭证。
第六条 (受理程序)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受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申请:
(一)指导来沪人员正确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二)通过鉴别仪对来沪人员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进行鉴别;
(三)核对身份证照片是否与其本人一致;
(四)核对来沪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与《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确保各项登记信息正确、无误;
(五)正确录入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信息和人像采集信息;
(六)将《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按门弄牌号装订成册归档,便于查询。
第七条 (证件制作和发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由居住证受理点当场为来沪人员制作、发放。
发放《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按规定向领证人收取押金。
第八条 (信息变更)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一)《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居住登记项目未发生变化的,既可由综合协管队员使用pos机当场为持证人重新设定有效期限,也可由持证人携带《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到居住证受理点重新设定有效期限。
综合协管队员和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在重新设定有效期限时应做到:
1、核对持证人身份证件与《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卡面记载信息是否一致;
2、核实持证人实际居住地与《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记录的居住地址是否发生变化;
3、及时将变更的有效期限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内来沪人员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由持证人携带《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住所证明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居住地信息变更手续。
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在变更居住地信息时应做到:
1、核对持证人身份证件与《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卡面记载信息是否一致;
2、核对信息系统原记载的各类信息记录是否发生变化;
3、对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系统内更新相关变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