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之梦青年公益服务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上海农之梦青年公益服务社 。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 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 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 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 工作。 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 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 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本着自助助人的目的,为来沪务 工青年更好地融入上海搭建平台。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 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 共青团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 ,本单 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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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69号1幢 南创e空间304室 。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李经中、辜英求、汪日升 。 第八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 壹拾 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 李经中,出资金额:玖万元;举办者:辜英求,出 资金额:伍仟元;举办者:汪日升,出资金额:伍仟元 。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 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 人;
(二)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 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 求回报。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以“与农民工交朋友”项目 为纽带,为来沪务工青年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并开展相关研 究。(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 在上海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
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7 人。
理事每届任期 四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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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
作;
(五) 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
间;
(六) 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
精神;
(七) 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
(八) 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
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订、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
职、财务负责人;
(四) 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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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 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 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 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
项;
(九) 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
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 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 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一) 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变更开办资金;
(四)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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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 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 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 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 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2 名(根据 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
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 社长 ,为专职。行政 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
展活动;
(五)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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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七) 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
的聘用或辞退;
(八)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
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
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
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 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理事长 。法定代表
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
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任期为 四 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 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 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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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 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
章程的情况;
(四) 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
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
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
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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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
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
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 核定的标准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 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 算。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将 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 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 算时,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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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
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
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
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
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 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 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 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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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 清算工作。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 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 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 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 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 开展终结审计;
(五) 处理剩余财产;
(六) 撰写清算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
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 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
(二) 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
息;
(三) 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
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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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
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
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 三 届第
七 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 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上海农之梦青年公益服务社(落款、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