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户籍不限;
2、参保人员年龄不得超过38周岁,平均年龄不超过35岁;
3、意外伤残保障参照央行下发《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共计七级三十四条,全残视同身故(详见附件一);
4、重大疾病包含30种重大疾病(详见附件二);
5、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详见附件三);
6、 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指医保范围内可用的医疗费。
7、住院补贴及住院医疗保障等待期为90天;
8、 意外医疗检查费单次费用不超过300元。
附件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最高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二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三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四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五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六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七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
附件二:三十种重大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原发性心肌病
指的是因心室功能受损而导致的体力活动受限并达到纽约心脏协会对心脏损害分类的心功能4级,须提供特异性检查(如心脏超声)的证据。这些病症必须有至少90天的医疗记录。
伴有酒精滥用性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七、终末期肺病
指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
(2)病人血氧不足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等于或低于55mmHg;
(4)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二十八、多发性硬化症
必须伴有典型的脱髓鞘症状和运动及感觉功能障碍的证据并有MRI检查的典型改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神经异常症状必须不间断地持续至少180天;
(2)有至少两次发作的临床记录且发作间隔至少30天;
(3)至少有一次临床发作记录且有典型的脑脊液改变并伴MRI的损伤表现。
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多侵犯育龄女性。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
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三十、肌营养不良症
肌营养不良症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2)典型的肌电图;
(3)临床的异常表现已被活检确诊。
以上第一至二十五款所列重大疾病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作出,第二十六至三十款所列重大疾病由本公司自行增加,其定义由本公司根据通行的医学标准制定。
以上重大疾病,除原发性心肌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确诊外,其他重大疾病均须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
附件三:
团险定点医疗机构清单
区、县 |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
黄浦区 |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黄浦区中心医院、黄浦区肿瘤防治院、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黄浦区传染病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浦东分院、华东医院市府大厦门诊部。 |
卢湾区 |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原卢湾区中心医院)、卢湾区东南医院、卢湾区妇幼保健院。 |
徐汇区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大华医院、徐汇区妇幼保健所。 |
长宁区 |
长宁区中心医院、同仁医院、解放军第八五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武警部队上海市总队医院、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长宁区妇幼保健院、长宁区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 |
静安区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华东医院、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静安区中心医院、静安区妇幼保健所、上海市公惠医院、上海中医医院石门路门诊部、上海静安区牙防所。 |
普陀区 |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普陀区中心医院、普陀区妇婴保健院、普陀区中医医院、普陀区人民医院,利群医院。 |
闸北区 |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中医医院、长征医院闸北分院(原闸北区中心医院)、闸北区中医医院,闸北区北站医院、闸北区市北医院、闸北区妇幼保健所、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分院。 |
虹口区 |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原第四人民医院)、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曲阳医院、江湾医院、虹口区妇幼保健院。 |
杨浦区 |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杨浦区中心医院、市东医院、控江医院、安图医院、杨浦区中医医院、杨浦区妇幼保健院。 |
浦东 新区 |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东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东方医院、公利医院、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浦南医院、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浦东新区中医医院、浦东新区肺科医院、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浦东分院、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
闵行区 |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闵行区中心医院、吴泾医院、闵行区中医医院、闵行区妇幼保健所、闵行区结核病防治院、闵行区肿瘤医院、上海道培医院。 |
宝山区 |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原宝钢医院)、宝山中心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原吴淞中心医院)、宝山区中医医院、罗店医院、大场医院、仁和医院、长兴乡卫生院、宝山区妇幼保健所。 |
嘉定区 |
嘉定区中心医院、嘉定区中医医院、南翔医院、安亭医院、嘉定区妇幼保健院。 |
奉贤区 |
奉贤区中心医院、奉贤区中医医院、奉城医院、古华医院、奉贤区结核病防治所、奉贤区妇幼保健所。 |
南汇区 |
南汇区中心医院、南华医院、周浦医院、南汇区妇幼保健所、大团镇卫生院、泥城镇卫生院、南汇区光明中医医院。 |
松江区 |
松江区中心医院、松江区妇幼保健院、泗泾医院、方塔中医医院、乐都医院。 |
金山区 |
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金山区中心医院、金山区妇幼保健所。 |
青浦区 |
青浦区中心医院、青浦区中医医院、青浦区妇幼保健所、朱家角人民医院。 |
崇明县 |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崇明分院(原崇明中心医院)、堡镇人民医院、崇明县妇幼保健院、崇明县传染病医院。 |
特别提示:为确保您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本公司会定期对指定医院进行评价和调整,若清单中的指定医院发生变化,本公司将及时通知,请您随后在新的指定医院范围内就医就诊。
本手册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免费赠送,如该手册内容与保险条款及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歧义或者相违背的地方,以条款或者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协议为准。
附件四:保险金给付申请暨单证材料签收书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请人姓名 |
|
与被保险人关系 |
本人 □ 其他 □ |
|||||||||
被保险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领取保险金方式 |
转账□ 现金□ |
存折户名或 收款单位 |
|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帐号 |
|
|||||||||
理赔 通知书 |
送达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收信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现已收到以下单证 |
||||||||||||
序号 |
单证材料 |
份数 |
序号 |
单证材料 |
份数 |
|||||||
1 |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
|
11 |
X光片、CT片、MRI片 |
|
|||||||
2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 |
|
12 |
医学检验、检查报告 |
|
|||||||
3 |
户口注销证明 |
|
13 |
机动车驾驶证 |
|
|||||||
4 |
殡葬证或火化证明 |
|
14 |
机动车行驶证 |
|
|||||||
5 |
事故证明(工伤、交通、医疗) |
|
15 |
被保险人身份证 |
|
|||||||
6 |
残疾程度鉴定证明 |
|
16 |
|
|
|||||||
7 |
残缺、疤痕照片(含面部) |
|
17 |
|
|
|||||||
8 |
门(急)诊医疗病历 |
|
18 |
|
|
|||||||
9 |
出院小结 |
|
19 |
|
|
|||||||
10 |
医药费用收据 |
|
20 |
|
|
|||||||
保险人告知内容: ⒈ 保险人收取《保险金给付申请暨单证材料签收书》及上述单证并不视为已经作出给付(赔付)承诺。 ⒉ 由理赔代理申请人代为申请的,应出具委托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受委托(代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⒊ 保险条款规定理赔申请人资格确定: ⑴ 补贴、医疗、残疾、重疾保险金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申请。 ⑵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由指定的受益人申请,没有受益人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申请。 ⑶ “申请人签名”栏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单位申请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
||||||||||||
申请人声明内容: ⒈ 本人授予诊治被保险人的医院或医师及与其相关的任何单位和人员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提供与本次理赔申请有关的资料与证明。 ⒉ 应由被保险人本人领取的保险金请贵公司转入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个人账号内。 ⒊ 因所提供的银行帐号有误而导致划账错误,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提供账号的人承担。 ⒋ 本《保险金给付申请暨单证材料签收书》之内容及单证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客户交单日:
业务员签名: |
业务员交单日:
市场部签名: |
市场部交单日:
受理人签名: |
||||||||||
|
|
|
|
|
|
|
|
|
|
|
|
|
立案号: 立案人签名: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